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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事关每一家广西进口肉类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便利进口食品贸易,根据海关总署最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280 号令)及配套实施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将于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为方便会员企业全面、准确理解新规内容,协会将中国肉类协会政策解读与海关总署原文整理转发,以下内容敬请各会员企业、进口肉类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落实:
为进一步提升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便利进口食品贸易,海关总署近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3月19日,受海关总署邀请,中国肉类协会副秘书长兼国际合作部主任胡莹出席了海关总署举办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政策宣介会,旨在积极学习政策内容,助力会员企业准确把握新规要求。本次会议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副主任于茜主持,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副局长骆军出席会议并作政策宣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提升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便利进口食品贸易,海关总署近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80号令)及配套实施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强化进口食品源头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抓手,在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精准追溯,便利进口商与企业无缝对接,服务进口食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四年多来,全球已有178个国家(地区)的9.6万余家食品企业在华注册,在合规供应商的持续增加助力下,输华食品类别从南非的烘焙咖啡豆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干坚果,从挪威的三文鱼到新西兰的冷冻水果,多样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带动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稳步增长,从2021年的1.25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25年的1.32万亿。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在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同时,有效促进了食品贸易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数量快速增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注册管理制度,更好履行海关“守国门、促发展”的职责使命。因此,海关总署在巩固已有进口注册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国际共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谨务实的原则,对现行《注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公开透明。此次《注册管理规定》的修订过程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等相关规则,中国海关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情况,并接受了各方评议,充分考虑并积极采纳了其中合理意见,并派员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大会专题宣介新修订的《注册管理规定》。在颁布和实施时间上也严格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给予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二是突出安全。新修订的《注册管理规定》,更加突出不折不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政治站位,强化源头管理,全过程监管;更加突出提升进口注册管理现代化水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理念贯穿注册管理全过程;更加突出不断压实进口食品境外主管部门和企业责任,进一步完善责任明晰、链条完整、环环相扣的进口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责任体系。
三是更加便利。《注册管理规定》在便利化方面推出四大创新功能:首建基于风险的注册分类管理,通过实施风险分级目录管理制度,实现注册方式、评审程序等管理要求更精准;首创企业有效期满自动延续,优化企业有效期管理更高效;首推企业清单式注册,基于食品安全体系互认,试行批量企业注册更便利;首用企业注册智能辅助审批,依托“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推动实现自动评审,让企业注册更快捷。
四是共商共治。《注册管理规定》发布过渡期内,海关总署与主要贸易伙伴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已通过“一带一路”海关食品安全合作会议、中国一北欧国家海关检验检疫对话会、中国一东盟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部长级会谈、中国欧盟注册专题培训等多双边渠道,面对面为57个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人员和企业代表900余人进行专题宣介;设立专班,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国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收集、答复各方意见和咨询;还陆续发布配套实施公告等文件,优化升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让各利益方顺利实施《注册管理规定》,共同促进输华食品贸易健康发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细化明确《注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回应各方关切,保证注册规定制定实施全过程公开、透明、可预期,3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注册管理规定》配套实施公告,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公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和实施注册管理的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等目录清单,进一步细化进口食品涉注册信息申报要求,并更新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帮助进口注册相关方更好地了解注册要求,办理注册申请。
相信注册新规的顺利实施,能够持续护航进口食品贸易顺畅,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注入新动能、增添新活力、提供新样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已于2025年10月14日公布,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规定》配套目录清单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相关目录、清单、范围实施动态管理。
??(一)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按照《注册规定》第六条,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二)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
??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包括: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
??(三)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
??按照《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包括: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
??二、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一)信息填报要求。
??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应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与该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报关单“商品填报”项下“用途”栏规范填报“食用”。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虚假填报信息,骗取海关单证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对于需官方推荐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以申报进口(包括注册有效期到期后未延续的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企业自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进口申报时,企业注册应当在有效期内;对于被暂停、注销、撤销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启运的食品申报进口不受影响。
??海关总署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三、注册办理和信息查询渠道
??(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
??为配合《注册规定》实施、便利企业注册申请,提高办事效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查询和办理申请、变更、延续、暂停、恢复等业务,注册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海关总署提醒广大相关企业注意识别,避免登录虚假网站导致损失。
??(二)信息查询渠道。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过程中,可在注册系统查询本企业注册申请进度,以及海关总署的评审意见与反馈信息。
??已获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功能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注册系统使用说明书、注册问题咨询热线等材料,可通过注册系统的“办事指南”功能查询,或参见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识别码,可通过注册系统的“产品类别查询”功能查询。
??四、其他说明
??(一)需实施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的进境初级食用农产品目录、进口申报要求和查询方式等按照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执行。
??(二)实施进口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8日
来源:中国肉类协会、海关总署
